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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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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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鹏城大道项目测绘项目邀请函

各投标人:

1. 招标条件

河源市源城区鹏城大道项目测绘项目,已核准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依据项目的需要,委托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

2. 项目概况

2.1 招标人: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

2.2 招标代理机构: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项目名称:河源市源城区鹏城大道项目测绘项目

2.4 项目预算:人民币984,265.46元。

2.5 招标内容

2.5.1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1)测绘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用地红线测量

2)地点: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鹏城大道

3)线路长:测量线路长9.8公里

2.5.2 测绘内容:

1) GPS控制点测量,共计20个;

2)征地测量(红线范围内),工作量为为5幅,征地测量(红线范围外),工作量为1幅;

3)界址点测量(定桩测量),工作量为2200个点。

2.5.3 执行技术标准:

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2)《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14912—2005);

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5)《1∶500、1∶1000、1∶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T17160—2008);

2.5.4 主要成果:

项目成果包含纸质成果及光盘:

 序   号 

成果  名称 

 规   格 

 数   量 

 备   注 

1

征地测绘 

A1

4


2 

界址点放样报告 

A4

4


3 

以上所有资料成果

光盘

1份


2.5.5 商务要求

2.5.5.1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作所承担的全部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提及,前期调研费、交通费、资料收集、成果制作、项目期间全部的文档和图档的打印、装订及寄送费用,人员保险、人工、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货物、材料、工程、服务等费用。同时因省、市等上级政策变化而引起的调整、修改工作由投标人按要求完成,不另行收费。招标人将不予支付除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的风险因素之外的任何补偿。

2.5.5.2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根据项目征地实施进度,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2.5.5.3 付款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自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单,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成果后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中标人一次性付工程余款。

2.5.5.4 招标人的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提交用地红线图,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违反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2)招标人未按时提交上述资料,中标人有权顺延交付勘测成果文件时间。

3)招标人应当保证中标人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中标人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招标人应保护中标人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中标人同意,招标人对中标人交付的成果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招标人应负法律责任,中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索赔。

5)招标人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6)允许中标人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2.5.5.5 中标人的义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招标人提出的勘测要求,进行工程勘测,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勘测资料,并对其负责。

2)中标人按招标内容向招标人交付项目成果。

3)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限交付勘测资料及文件。

4)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招标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

5)未经招标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5.5.6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中标人未开始勘测工作的,不退还招标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测工作的,招标人应根据中标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测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测费的全部支付。

2)中标人进场后,招标人未给中标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招标人应支付给中标人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招标人未按要求支付中标人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招标人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停窝工费。

4)合同签订后,如中标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招标人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中标人向招标人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 30%,并归还招标人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5)在招标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招标人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金额价款的0.1%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中标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中标人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中标人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赔偿总额最大不超过本测绘项目总金额的2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招标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招标人自己负责)。

7)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招标人的测绘成果,中标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8)中标人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标人偿付预算工程费30%的违约金。

2.5.5.7 争议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5.5.8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5.5.9 验收要求:

1)验收应在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由招标人组织验收。

2)验收按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执行。

2.6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3. 对投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若投标人新注册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3.7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丙级或以上资质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

4.1 20180611日发出邀请函,请于20180612日至20180614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在河源市长安路商业街东六排南二栋南C、D卡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凭本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人民币200元/份)。[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每页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购买招标文件)委托书(原件)及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2收到邀请函的单位并已购买文件的,请于201806151500为截止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同时举行开标、定标会议。投标地址:河源市长安路商业街东六排南二栋南CD卡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室

5. 投标人须知

5.1 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等,自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如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6.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小姐            联系电话:0762-3102013

招标人: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3690929667 

                                             

                   

河源市中政招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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