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河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颁布文号:河财采购[2016]16号 颁布日期:2016-11-22
河源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给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直各单位在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采购金额50万(不含5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在以上采购模式尚未完善前,我市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实行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
二、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采购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人权责对等条款,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此类项目采购的预算方案,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以选择不评审。采购人必须建立项目采购档案。
(三)此类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当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人在完成此类项目采购后,一般情况下一季度内在河源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信息公开,包括公开项目需求、预算、合同、招标过程、结果等。
(五)每年年终或次年初,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等单位对此类项目采购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抓好整改落实。
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13﹞77号)同时废止。原我市政府采购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16]7号 )